作者:上海陈惠斯律师
事件
祖某(女)和吴某(男)于1974年以夫妇的名义共同生活,生了很多孩子。 1998年,吴某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 2002年9月双方重新发行结婚登记。 2006年11月,双方协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的所有财产归女性所有。” 2007年9月,吴某登记与他人结婚,2010年4月离婚。 2010年12月,祖某、吴某再次登记结婚。 2013年7月,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金属于自己。
祖某向法院起诉,认定拆迁的房屋归祖某人所有,该房屋的拆迁权益归该人所有,吴某要求返还有关拆迁金。
在审判中,吴某提交了自己写的备忘录,证明祖某同意放弃2006年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权利,并提出祖某加盖了这张备忘录的票据。 祖某不知道那个字的内容,表示看不懂字,没有盖章。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必须由有祖先的人拥有。 2010年双方再婚的,该不动产在双方第二次结婚中应该属于有祖先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得到的拆迁利润必须归有祖先的人所有,吴某擅自占有拆迁金,侵犯有祖先的财产权利,不得归还吴某审判中提出的自己写的,祖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字,但由于祖某识字且不承认该字,吴某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的申请,吴某无法提出证据的法律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返还与吴某相关的拆迁金。
点评
本案是第一次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在一起再婚后应该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例。
1、再婚后的财产分割。 祖某、吴某于200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实进行结婚处理,因此吴某于1998年根据双方2006年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离婚后必须归有祖先的人所有,因此,在有祖先、有吴的2010年再婚后,这所房屋已经成为有祖先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得到的拆迁利润由有祖先的人所有。
2、婚姻家庭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于吴某审判中提出的自己写的、祖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的备忘录,祖某说不知道备忘录的内容,所以不在该备忘录上盖票据,此时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法院认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时,在双方文化水平和社会、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吴某意在提交备忘录证明祖某放弃所有财产,在审判中明确祖某是文盲,证明书中的票据将本人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祖某,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吴某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指纹认证申请,承担了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最终,吴某未能举证,法院依法未采录上述字,支持祖某的诉讼要求,切实保护祖某的合法权益。